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原告张某在领取离婚证时处于哺乳期,且发现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财产。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涉及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未依法分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原告处于特殊生理时期。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但误领证件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同时强调了在涉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时,法院需严格审查离婚登记的程序正当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为类似程序瑕疵引发的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