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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张某处于哺乳期。张某主张李某隐瞒财产及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婚内出轨及转移财产证据,主张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过错证据展开辩论。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法定过错及财产隐匿行为。李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维持离婚登记效力,驳回原告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原则上不可撤销,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特别强调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