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涉及社保缴费基数与利息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加班现象。公司一直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依法缴纳社保。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主张公司应按社保缴费基数补足加班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水平(即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基数且仅需支付法定最低标准。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标准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工资表。张某某出示了社保缴费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资远高于最低标准。公司虽提出时效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加班费计算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差额加班费及逾期利息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及《社会保险法》第1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存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水平;企业需规范社保申报程序,避免因基数争议引发额外补偿。利息诉求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主张,建议及时维权防止时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