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含奖金争议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含奖金争议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外籍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将绩效奖金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为由申请仲裁,主张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公司称奖金为浮动部分且未明确约定包含在计算基数内,但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奖金发放规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发放的绩效奖金,应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奖金属于绩效奖励,与加班费无直接关联,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包含奖金,故不予采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结构表及银行流水,显示奖金为固定发放项目。公司仅提交考勤记录,未能提供奖金发放规定文件。仲裁员当庭指出:工资结构表已明示奖金为月度固定收入,公司未举证证明奖金性质与加班费计算无关,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以包含绩效奖金的月工资标准补发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8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分析启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劳动者全部实得收入,企业须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奖金性质。若未明确约定,企业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外籍员工更应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避免因语言或文化差异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