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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基本工资8000元'。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每月发放的绩效奖金约3.5万元均未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主张应按实际收入10倍基数主张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总收入(含奖金)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奖金属于额外奖励,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纳入基数,且存在年终奖发放惯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绩效奖金发放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电子邮件记录显示公司曾要求加班。公司出示劳动合同文本及工资构成说明,但未提供奖金发放政策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1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解释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确认公司应按实际收入基数支付加班费差额,裁决支持张某某要求将2023年度绩效奖金计入计算基数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工资构成应包含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全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工资条款的合法性,奖金是否纳入基数应通过制度文件明确约定。外籍员工应关注工资构成明细,保留奖金发放凭证。仲裁实践中会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计算基数范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