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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奖金纳入及社保基数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约定月薪2.5万元。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累计加班80小时,主张应将年终奖2万元纳入计算基数,但公司以奖金属福利性质为由拒绝支付差额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辩称奖金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且社保基数已按实际工资申报,不认可奖金作为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度奖金发放政策及考勤记录,公司仅出示了规章制度摘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基数。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且社保基数申报存在不实之处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收入重新核算加班费,补发差额约3.5万元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构成,避免模糊表述。外籍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结构证明及社保记录,发现基数申报异常应及时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