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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外籍员工张某某就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核心争议为奖金是否应纳入基数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约3.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8万元、岗位补贴0.7万元。公司每月发放绩效奖金但未在合同中明确是否计入加班费基数。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其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含奖金)为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主张奖金系绩效奖励,与加班费计算无关。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公司称已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仅限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加班记录及合同文本,公司出示了内部薪酬制度文件。经核查,合同虽约定计算基数但未明确排除奖金,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奖金与加班费计算存在关联性。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其中包含绩效奖金部分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等收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范围,奖金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应依法纳入基数。外籍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薪酬构成细节,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