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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加班费计算争议奖金纳入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计算争议奖金纳入获支持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问题引发劳动纠纷,最终通过仲裁维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2万元及绩效奖金0.5万元,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张某某主张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公司未将奖金纳入计算导致加班费不足,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奖金应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公司则主张奖金属浮动收入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固定基数,应按社保缴费基数(仅含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双方提交的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公司年度社保申报基数与实际发放工资存在差异。张某某提供连续12个月奖金发放凭证证明其稳定性,公司未能举证奖金发放标准的不确定性,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进行重新核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约3.5万元,要求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的通知》相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等法定收入,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不构成排除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法定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范围,奖金性质需通过合同条款界定。外籍员工维权时应注意保存工资构成证明,社保基数申报与实际收入不符时可主张调整。本案警示企业不得利用社保申报标准规避法定加班费义务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