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外籍员工在某科技公司任职,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存在经常性加班现象。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标准。张某某在离职后依据历史工资条主张加班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公司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历史工资条作为证据,证明其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公司辩称工资条未注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且张某某未提供书面协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规章制度,但公司未能提供,最终采信工资条内容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依据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费,裁决公司补发差额约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外籍员工应保留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工资结构。若未约定基数,仲裁委可能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建议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并及时与员工确认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