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不足员工主张最低工资被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不足员工主张最低工资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加班。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但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合计约3.5万元/年。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础,且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某月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应发工资,公司则主张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双方对绩效工资是否纳入计算基数存在分歧,员工进一步主张基数未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事实但强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单佐证,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结构约定及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要求公司说明绩效工资性质,最终认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度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但驳回其要求绩效工资纳入基数的部分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模糊约定。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构成证明及加班证据,如遇企业未达最低工资标准,可依法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将结合工资结构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建议企业规范考勤及薪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