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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错用基本工资算加班费员工赢利息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错用基本工资算加班费员工赢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因工作需要常加班。2024年5月离职后,其以公司未按实发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公司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但未提供明确的基数构成说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绩效奖金等实发收入,公司则坚持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工资结构中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等项目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构成明细及加班审批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工作邮件佐证。公司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未能完整说明工资结构,且对员工主张的加班时长提出异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员工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实发工资包含绩效奖金,裁决公司按实发工资基数补发加班费并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模糊表述;员工应保留工资构成证明及加班证据。利息主张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