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存在经常性加班现象,公司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含绩效奖金)为基数,而公司坚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所有收入,公司认为应仅以基本工资为准。员工未能提供完整加班审批记录,但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绩效奖金存在。公司称已公示加班管理制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阶段,公司承认存在加班情况但拒绝调整基数。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系统截图及部分加班确认邮件。公司质证称考勤记录未标注加班类型,且工资结构已明确约定。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工资流水认定绩效奖金应纳入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含绩效奖金)重新核算加班费,差额部分约2.8万元需支付,但因员工未完整举证加班时间,部分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公示,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和加班证据。若双方对基数有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依据实际收入合理认定。注意加班审批记录与工资流水的互补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