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某科技否认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某科技否认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平日加班费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一线技术员,期间多次因项目紧急需加班。公司虽有加班审批流程,但张某某主张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大量未记录的平日加班,且未获相应报酬。离职后其向仲裁委申请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其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所有加班均经审批记录,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未记录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单,其提交了手机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公司质疑打卡记录真实性,主张员工未遵守审批流程。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及公司未举证反驳,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存完整考勤及工作记录,企业需规范加班审批流程。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未履行该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