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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 公司称自愿不付遭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 公司称自愿不付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三年来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主张所有加班均为员工自愿性质,且未签订加班费约定条款。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未约定报酬,部分加班记录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10月考勤记录、工作群加班通知截图及同事证言。公司反驳称考勤系统存在误操作,并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加班时长进行核验,确认张某某存在120天未申报加班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确认的80天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未约定加班费且未支付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

分析启示:自愿加班仍需遵守法定加班费规定,建议企业完善考勤制度并明确加班审批流程。劳动者应保留工时记录、加班通知等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