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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未足额支付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足额支付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核算标准。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8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核算加班费。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和工作日志形成加班统计表,但公司以'工作量调整'为由拒绝补充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月度结算方式完成支付,且工作量存在弹性调整空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核算方案及考勤数据,公司仅提交模糊的月度工资单。员工出示连续三个月的加班统计表与未打卡记录异常时段的邮件往来佐证,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认为员工已履行基本举证义务,但公司制度执行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未支持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特殊工时制管理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应按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支付加班费,但需结合实际出勤情况核算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留存电子考勤记录与工作日志作为证据,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本案因公司核算标准不明确导致补偿金额部分调整,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制度的重要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