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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争议周期平衡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争议周期平衡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普通员工。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公示具体周期。张某某任职期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公司以'综合工时制周期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导致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实行综合工时制,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无法核实加班时长。双方对'周期内平衡'的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综合工时制管理制度,但仅提供了一份未标注周期的文件。张某某提交了两年内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平均每月加班15小时。公司质证认为考勤记录未签字确认,且未按约定周期统计。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制周期,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法定加班费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综合工时制管理制度并公示周期,避免因制度缺失引发争议。劳动者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若企业未明确周期,可主张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费。仲裁实践中,综合工时制需结合实际工作时长与周期约定综合判定,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