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涉事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公司宣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工作280小时,明显超出法定综合工时周期内的总工时限额。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费,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张某某多次向人事部门反映加班时长问题均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费,要求补发约3.5万元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综合工时制审批,员工自愿接受弹性工作安排,且提供所谓'工时统计表'证明已按制度执行。双方对考勤记录真实性存在根本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的打卡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显示其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公司主张的统计结果。公司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工时统计表,但无法说明统计方法及审批流程。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的综合工时制执行台账,且员工休息时间被强制加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报备义务,且存在变相强制加班行为,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5-8月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且应保障员工休息权利。未报备或变相超时加班的,仍需按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建立完整考勤制度并及时报备,员工应保留电子打卡记录等客观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履行报备义务被判支付加班费,提醒用人单位切勿滥用特殊工时制度。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