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轮班工平日加班费基数正确获仲裁支持

轮班工平日加班费基数正确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轮班工平日加班费基数正确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轮班工,争议焦点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合理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轮班工,公司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2024年3月,张某某以连续12个月累计平日加班180小时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算加班费,认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不应计入基数。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及收入结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基数,公司则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双方对基数认定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未果后启动庭审,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系统截图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对工资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津贴性质。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要求公司说明工资构成,最终确认津贴属于固定收入组成部分

仲裁结果:某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需补足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明确规定

分析启示:轮班工应保存完整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构成。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津贴属于浮动部分,导致基数认定出现偏差,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工资结构说明,避免仲裁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