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在职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32天,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离职后张某某以工时审批表为证据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仍应支付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消化加班时长,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时审批表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达1100小时。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工时审批表作为关键证据,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加班安排。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扣除已安排的5天调休折算工资后剩余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严格备案并公示,员工应留存审批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充分证明调休安排,导致部分加班费主张被支持,建议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