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公司以综合工时制度为由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其全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且工资单未体现相应报酬,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调休冲抵加班时长,但无法提供考勤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审批文件及考勤资料,公司仅提供部分模糊的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三年间的微信工作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远超综合工时制度允许范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审批程序,裁决支付张某某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加班费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41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分需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综合工时制度合法合规,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未审批的制度安排将丧失合法性基础,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