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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员工。入职后公司要求其每周承担约3次节假日加班任务,但始终未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连续加班15天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请求,公司仅以'节假日属于工作安排'为由拒绝。张某某在离职前累计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但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加班审批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2024年某月-某月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3倍工资标准支付。公司认为相关加班属于工作日调休安排,且已通过内部系统申请加班审批,但无法提供有效审批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某月期间的考勤系统数据及加班审批文件。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模糊的电子表格,未显示具体加班日期和性质。张某某提供了手机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且未获得调休补偿。庭审中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相关加班性质,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扣除已发放的调休补偿后,公司需支付约2.8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规范加班审批程序,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等客观证据。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留存有效证据时,主张加班性质的举证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节假日加班需明确区分法定节假日与调休安排,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加班台账,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