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综合工时制度员工追讨加班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制度员工追讨加班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周期和计薪规则。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和纸质考勤表累计证明加班时长约3.5万元,但公司以综合工时无需支付加班费为由拒绝补偿。员工主张应按实际加班时间支付补偿,企业则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仍需支付加班补偿,企业抗辩称已完成制度告知且综合工时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考勤记录,但其仅提交模糊的排班表。员工出示连续6个月的打卡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远超综合工时周期。企业虽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信周期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德州市规定》第5条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配套管理,员工需注意保存周期性加班记录。本案因企业未明确公示制度细则导致补偿主张部分成立,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制度法定条件,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