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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加班费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其每月平均加班15天,但未支付相应加班费。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保留证据,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于2024年某月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加班需书面确认且员工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数据,但公司仅提交部分电子记录。张某某提交的钉钉打卡截图与聊天记录显示加班安排及工作内容,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结合证据判定加班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及法定经济补偿金共计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4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并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留存加班证据,企业需规范加班管理流程。未签合同情况下,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但需注意时效。仲裁时若证据链完整,可有效维护权益。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