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获补偿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获补偿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报酬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费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国庆节期间,张某某连续3天加班处理紧急项目,期间通过企业微信提交加班申请但未获回复。离职时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未核算节假日加班费。张某某于2024年10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节假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称已安排调休且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认为加班需书面审批而张某某未按规定流程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企业微信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工作邮件佐证加班事实。公司提出考勤记录显示有调休安排,但未能提供有效审批凭证。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微信记录显示节假日加班时段无任何人审批通过,公司亦未提供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节假加班需保留考勤记录、审批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建议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明确加班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风险。劳动者应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