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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计算方式纠纷

案件标题: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计算方式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节假加班费计算方式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加班费支付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按日薪200%支付。2024年国庆期间,公司安排其连续加班5天,但最终仅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计算,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日薪200%计算,而公司坚持认为应以当月绩效工资为基数,且已通过调休抵消部分加班时长。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是否适用调休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9月至11月的排班表、微信工作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公司出示了内部加班管理制度及部分员工调休申请记录,但未能完整说明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说明,其最终仍未能提供明确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节假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加班费计算制度并公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若企业未明确约定计算标准,应优先适用法定最低标准。本案中企业因制度模糊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