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不含奖金仲裁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不含奖金仲裁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劳动权益保障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薪约3.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8000元、岗位津贴1.2万元、绩效奖金1.5万元。公司未明确说明奖金是否计入加班费基数,张某某在2024年11月离职时主张10个月加班费共计2.8万元,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应纳入计算基数,公司则称奖金系浮动收入且未约定计入加班费,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奖金。公司出示了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但员工指出手册中关于加班费规定的条款未明确奖金处理方式,且劳动合同签字栏仅有公司盖章无本人签字。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确认奖金应纳入计算基数,但因部分月份奖金发放条件未达成,最终支持其40%的加班费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且工资构成约定不明时应将奖金纳入计算基数
分析启示: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范围,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本案因奖金发放条件未完全履行导致部分支持,提醒双方应完善书面约定并留存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