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的劳动权益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收入约3.5万元。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未提供书面规章制度。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加班30小时,但公司仅按5000元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支付加班费,导致其主张的加班费远低于实际收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称仅需按基本工资支付。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基数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计算标准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结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公司虽称绩效工资为非固定部分,但未提供工资台账或考勤制度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就加班费计算方式进一步举证,公司未能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张某某的月工资收入全额补足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并责令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台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则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构成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提供工资台账及制度文件,导致加班费基数认定不利,凸显证据留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