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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制度周期计算引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制度周期计算引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案,涉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间的综合工时制度执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计算周期。2024年5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近三年累计加班120小时应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其制度规定以年度为周期计算加班时长,且已按平均月工时支付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月度周期计算综合工时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年度周期符合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双方对计算周期及加班费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与公司内部工时制度文件形成直接冲突。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近三年考勤系统截图、加班审批邮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仅提交《综合工时制管理制度》文件,未能提供具体执行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制度公示方式及周期合理性,认定企业未明确约定年度周期且未有效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度周期支付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应明确计算周期且需公示,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加班费计算周期不清的,应按标准工时制处理。

分析启示:企业须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公示及周期记录,员工应留存考勤数据及沟通记录。本案中,虽制度存在瑕疵但未达违法程度,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周期约定,避免维权困难。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