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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公司虽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主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远高于地方标准,且工资单显示实际发放时已包含加班费计算,但公司单方调整基数导致少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适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对基数认定产生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构成,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薪资说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薪酬制度文件,但其未能完整提交,仅以地方政策为抗辩理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证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地方标准的关联性,裁决按员工主张的计算基数补发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非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员工应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地方标准仅在无约定时作为兜底条款适用,本案中因公司未举证证明约定有效性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