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索赔加班费基数利息胜诉

张某某索赔加班费基数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赔加班费基数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加班约40小时。公司主张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而张某某认为应包含绩效奖金等全部劳动报酬。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张某某则主张应以实际工资收入(含绩效奖金)为准。双方对工资结构约定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绩效奖金属于浮动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其实际收入包含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公司仅提供工资结构说明,但未出示与张某某的书面约定。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并支持其利息诉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第1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口头约定;员工需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因证据充分,员工主张得以支持,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绩效奖金为浮动部分则可能影响结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