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节假加班费索赔遭企业管辖异议
案件标题:员工节假加班费索赔遭企业管辖异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常要求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2024年9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支付节假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应由另一地仲裁机构处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公司则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且否认部分加班事实,认为员工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委接收材料后,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发现约定管辖机构与实际用工地点不一致。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截图、微信工作群加班通知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及未支付费用。公司虽提出管辖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公司管辖异议,认定员工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春节、国庆期间的节假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
分析启示:1. 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有效性,若约定不明确或与实际不符,可主张异议;2. 节假加班费主张需留存考勤记录、工作通知等证据;3. 企业应规范加班管理,及时支付加班费用,避免管辖争议与证据不足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