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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微信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微信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项目需要频繁接受平日加班任务。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工作群发布加班通知,要求员工完成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量。张某某保存了相关聊天记录,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且未提供考勤记录等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微信通知构成加班安排依据,要求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加班系临时任务且未达成书面协议,认为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群聊截图及部分工作日加班时段的打卡记录。公司虽质疑微信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微信通知内容与考勤数据,认定存在事实加班。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两年以上

分析启示:员工应规范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建议对加班安排进行书面确认或保留考勤记录。企业需建立标准化加班管理制度,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