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平日加班费遭外资企业拒付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费遭外资企业拒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与企业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平日加班现象。2025年2月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遭拒。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无法提供书面加班审批记录,仅能出示部分考勤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公司辩称加班需经上级审批且未达成加班费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加班未达成约定且存在时效抗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但公司仅出示部分经过美化的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多次催促加班,公司未明确反对。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事实加班,但因缺乏明确的加班审批记录,无法完全认定加班费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并及时支付加班费,员工需注意保留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本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