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司机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司机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司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争议,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张某某提交劳动局备案文件证明公司制度违法,主张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结算工资,但未提供考勤记录及计算明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备案综合工时制,且工资构成包含调休补偿,否认存在违法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劳动局备案文件认定公司制度违法,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未果。员工提交的工作日志与银行流水佐证加班事实,公司仅以内部制度抗辩未形成有效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加班工资约3.5万元,确认综合工时制备案程序存在瑕疵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未在备案范围内安排综合工时制的,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需严格遵守备案程序及工时标准,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因公司备案文件不完整导致制度合法性存疑,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