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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超时加班索要加班费被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超时加班索要加班费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员工主张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因业务繁忙被要求长期加班,累计超时约120小时,但公司仅按月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结算,且张某某自愿接受弹性工作安排。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超时工作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下无需额外支付。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实际遵守了综合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条件及是否存在超时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系统记录、工作群加班通知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超时情况。公司提供排班表及工资单,但考勤数据与工资单存在矛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完整考勤记录,最终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综合工时制执行合规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严格遵守法定工时标准,员工应注意保留加班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合规性,导致加班费主张被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