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86小时,公司仅以调休抵扣,未支付额外加班费。2024年10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且综合工时制允许弹性安排工作时间。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是否符合综合工时制度规则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结合劳动法第41条,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的法定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及加班费支付规则,劳动者需保留完整考勤及工资记录。本案中,公司因未明确制度细则导致败诉,凸显书面告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