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拒绝调休索要加班费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拒绝调休索要加班费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企业调休安排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2024年春节及中秋假期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因项目紧急需连续加班5天。公司安排其在春节后补休3天,但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张某某在2024年12月离职时,以未签订书面调休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单抵消加班费义务。双方对调休安排的法律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3年期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仅提供单方制作的调休单,无法说明该文件已送达张某某。庭审质证阶段,公司承认未就调休达成书面协议,但主张已通过邮件通知员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调休协议不影响加班费的法定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名义规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调休安排须经劳动者书面确认。建议劳动者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和工资单,维权时效为1年。本案中企业未尽到举证责任,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