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员工索要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员工索要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员工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公司以未约定为由拒绝,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工资条中注明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累计拖欠加班费约3.5万元,遂向仲裁委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司辩称未约定具体标准故按最低工资执行。双方对利息支付存在分歧,员工要求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公司认为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明细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收入构成。公司反驳称工资条已明确基数,但未能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占比,认定公司未履行明确约定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并支持员工主张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0.8万元,但未采纳员工要求的其他补偿项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支持员工利息诉求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如遇拖欠工资,可主张法定利息但需注意时效,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