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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平日加班费纠纷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未签加班确认单的情况。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加班10小时,但仅支付了部分调休工资。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内部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且已通过调休抵扣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发现其系统数据存在删除痕迹。员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多次要求完成加班任务,公司虽出示调休单但未获员工签字确认。双方就加班时长计算标准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及证据效力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10月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强制支付及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审批记录及考勤数据,企业应规范加班管理流程。本案因公司证据链不完整导致部分败诉,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完整留存加班确认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