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多次申请加班未获审批。2024年5月离职后,其以公司未按工资结构表中的总收入项计算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少计了绩效奖金等浮动收入部分,导致加班费不足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工资结构表中列明的全部收入(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为计算基数,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约定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抗辩,双方对基数构成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表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交的工资结构表显示绩效奖金为浮动项且未明确计入加班费基数。员工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采纳工资结构表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补发加班费约2.8万元,认定工资结构表中未明确标注绩效奖金属于计算基数的条款,但员工未能完全证明所有加班时段与绩效奖金的关联性。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工资结构表条款,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基数时需证明浮动收入与加班的直接关联性。仲裁实践中,工资结构表的表述 clarity 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