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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构成标准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显示累计加班62小时,主张按实发工资约3.5万元为基数主张加班费。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但未提供工资结构说明或与员工的书面约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加班费,公司则坚持按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双方对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绩效奖金、补贴等产生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考勤系统截图及微信工作群记录。公司提交薪资结构说明,但未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计算基数,要求其补充2022年至今的工资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7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按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计算,但未支持8月至11月期间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时,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折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和加班证据,但若公司能证明已明确约定基数且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影响裁决结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