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实习生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国企实习生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签订为期6个月的实习协议。期间因项目紧急需每周加班约10小时,公司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2000元/月)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仅支付基础补贴。张某某认为其实际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无异,主张按实习期间发放的岗位津贴(约3.5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发放的岗位津贴为基数,公司则认为实习生无劳动关系,且协议未约定加班费标准,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对计算基数的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及实际收入情况。公司出示实习协议及内部规定,主张实习生不属于正式员工。仲裁委认为需结合工作内容及报酬性质综合判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部分加班费,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岗位津贴作为基数部分不予支持,认为实习协议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条款。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工资保证金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实习生身份特殊,需结合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分析启示:国企应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建立明确制度,避免法律风险。实习生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但需注意协议约定的特殊性。加班费基数争议需根据具体用工关系及报酬构成判断,主张时应合理界定劳动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