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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3月,张某某主张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加班费用约3.5万元,但公司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双方就基数标准产生争议。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主张其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的150%核算。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公司认为应以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等)作为基数。公司辩称已通过企业规章制度明确了基数计算方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就基数标准与员工达成合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经理多次提及'加班按基本工资算'。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部分内容,但无法说明具体计算方式。仲裁委认为员工已举证证明基数约定不明,且公司规章制度未有效公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1条保障劳动者权益。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其中包含平日延时加班费1.2万元、休息日加班费2.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本案中公司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法。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当计算基数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维权时建议优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注意时效期内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