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初级工程师,日常工作需配合项目紧急需求加班。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平日加班约3.5万元,但公司以'工作安排需要'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通过手机考勤记录、邮件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等材料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加班需经审批程序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义务不清。双方对加班时长及是否属于法定加班存在争议,公司质疑考勤记录真实性,但承认邮件中存在工作分配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显示每日18:30后仍在线办公,邮件截图显示主管多次布置额外任务。公司虽否认加班费义务,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客观工作痕迹证据,结合劳动法第44条规定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同时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需承担额外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但不得以流程瑕疵规避法定支付义务。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客观证据,主张加班费时注意时效。本案显示电子证据在证明加班事实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