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加班费计算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平日加班费计算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计算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及工作群聊天显示,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80小时。公司主张仅认可书面考勤表记录的加班时长,而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3倍工资,公司则认为未签订合同导致加班事实难以认定,且计算方式应以考勤表为准。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期间,张某某提交了三年间全部打卡记录、工作群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质疑打卡记录存在异常时段,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重新核算加班费,发现其计算方式未考虑钉钉系统中未打卡但实际工作的时段,最终采纳员工主张的部分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10月至2024年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扣除部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时段。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完整的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应注意保留电子考勤记录等多维证据。加班费计算应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对复杂计算可要求公司提供详细核算依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主张权利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