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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值班加班费仲裁支持部分诉求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值班加班费仲裁支持部分诉求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国企加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多次因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值班。2024年5月,张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值班期间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约3.5万元加班报酬。公司辩称值班属于正常工作职责范围,未支付加班费系基于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值班时间应计入法定加班,公司认为值班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值班日志,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调取了公司监控录像,确认张某某确有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且未获得相应补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劳动法》第44条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值班性质认定需结合岗位职责及实际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对加班形式进行明确界定。员工应注意保留值班记录、考勤数据及第三方证言等证据,主张加班费时应区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合理计算补偿标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