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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主张值班费被拒仲裁 Partial Support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主张值班费被拒仲裁 Partial Support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及值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任职期间公司要求其每日工作至20:30后需在办公室留守处理突发事务。2024年5月张某某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每月20小时值班时间应计入加班费,总计要求约3.5万元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值班属于加班,应支付相应报酬;公司认为值班是岗位职责范围,属工作常态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值班性质认定存在根本分歧,且对是否需支付值班费标准不一。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值班记录表、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公司则出示员工手册并主张值班属于工作安排。经质证确认值班记录真实性后,仲裁委重点审查值班性质与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部分值班时间符合加班条件,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约2.1万元,其余值班时间因未达到加班认定标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司法解释,明确区分工作时间与值班时间的法律属性。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值班制度书面化,明确区分岗位职责与加班范畴;员工需注意留存值班期间工作内容证明及实际工作时长证据。本案因值班记录完整但缺乏时间性质说明,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