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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民企高管平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外,经常因项目推进加班至晚间9点。公司虽有加班审批流程,但张某某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合同约定的8小时工作制,且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高管实行年薪制,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薪资中,且张某某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薪资结构说明,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为2万元/月,但未列明加班费明细。张某某出示了手机打卡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3名同事证词,证明其每周平均加班12小时。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事实,但主张应按自愿加班处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5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明细

分析启示:高管岗位虽具有管理职责,但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仍应获得加班费。建议企业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明确薪资结构,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考勤数据导致败诉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