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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节假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节假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在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调休方式抵扣加班费,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三倍工资。2024年5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追讨近3年未支付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公司称已通过调休及加班补贴抵扣,且部分加班为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加班天数及工资标准。公司出示排班表及调休单,但张某某指出调休未实际执行。仲裁委依《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认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且不得以调休方式替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记录、工资单等证据,企业应依法核算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应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且调休仅能用于休息日,不得抵扣法定节假日工资。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