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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未审批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审批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依规向劳动部门报备。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12天,但均未签署加班审批单。离职后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审批义务,应支付法定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告知综合工时制度,但员工未按流程申请加班,且考勤记录未明确区分正常工时与加班工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审批文件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内部制度文件。张某某出示钉钉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主管多次催促完成项目并默许加班)及半年度考勤报表(含异常加班时段)。公司对考勤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未在社保系统备案综合工时制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两个月加班费合计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8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员工应留存工作沟通记录和考勤数据。本案中公司虽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备案,员工通过电子证据补强了加班事实,但因缺乏完整审批链条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注意保留工作成果与沟通记录的双重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